缴存业务
单位停缴 信息来源: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4日 17:28 浏览次数: 单位因破产清算或注销等原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 (一)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二)单位停缴后不再计算单位欠缴月数。 (三)停缴单位可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四)单位欠缴满12个月,在限定期限内无法联系或经催缴仍不办理停缴的单位,中心将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平台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中心统一办理停缴手续,同时对单位账户下的正常缴存职工作封存处理。 单位办理停缴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停缴申请表。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的证明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 上一篇: 单位缓缴 下一篇: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打印 关闭
单位因破产清算或注销等原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 (一)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停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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