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昌吉州工作实际,对州本级正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州本级保留证明事项共69项(含告知承诺事项2项)、取消证明事项34项,现将《昌吉州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度)》《昌吉州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度)》予以公布。
附件1保留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汇总表(部门)1125常务会后修订.xls
附件2取消证明事项清单(部门)1125常务会后后修订.xls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