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
政策通知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公示

2025/07/21 1.9w 阅读 327 点赞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执法

检查主体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办便函〔2025〕32号)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检查主体予以公示。

一、行政机关(1个)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二、受委托组织(8个)

(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

(三)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

(四)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五)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六)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

(八)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

三、有关事项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二)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三)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昌吉州司法局审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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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