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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2号)

2015/10/29 8.0k 阅读 487 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2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 2013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对涉及劳动教养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公安部决定: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999年6月11日 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劳动教养”。

二、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1999年6月11日 公安部令第41号发布)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八项中的“劳动教养”。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年9月4日 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删去《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4日 公安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五十三条中的“劳动教养”。

五、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2001年10月10日 公安部令第60号发布)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六、删去《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1日 公安部令第63号发布)第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各项顺延。

七、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2003年7月24日 公安部令第66号发布)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劳动教养”。

八、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2008年2月28日 公安部令第97号修订发布)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劳动教养”。

九、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9日 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中的“劳动教养解除”;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各项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9日

转载地址:http://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2254443/n2254452/c474762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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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部门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